日前,广东发布《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2017-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同时,针对新能源市场发展的短板问题,对2016-2020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鼓励地方统筹用好国家奖励资金、省财政资金、市县财政资金,支持补贴符合标准的换电站工位、示范加氢站。
补贴不超过国家标准50%
2017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势头强劲,产销均接近80万辆,分别达到79.4万辆和77.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53.8%和53.3%,产销量同比增速分别提高了2.1和0.3个百分点。2017年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比2.7%,比上年提高了0.9个百分点。
按照规定,我省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燃料
电池汽车地方补贴不超国家补贴。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而地方补贴则由省级财政和省以下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全省按区域分为三类: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为一类地区;江门、肇庆市为二类地区;粤东西北各市为三类地区。原则上,一类地区不安排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二类、三类地区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测算切块下达资金,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行程达3万公里方能申请补贴
除了补贴的额度,在申请补贴的条件上,《通知》也作了详细规范。新能源汽车补贴对象为2017-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而补贴产品则为在我省初次注册登记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同时,申请的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并在达到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通知》出台前,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另外,申报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补齐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短板
事实上,与同期新能源汽车发展规模相比,充电基础设施仍然是限制该领域发展的短板。针对这个弱项,此次《通知》对2016-2020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
其中,建设补贴标准(含国家奖补和省级补贴)为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补贴标准。
而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补贴。对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给予平台设备投资及相关研发费用补贴500万元;2019-2020年则每年给予平台网络运营补贴100万元。
可以说,此次《通知》针对性地解决了当前的发展需求,鼓励地方统筹用好国家奖励资金、省财政资金、市县财政资金,支持补贴符合标准的换电站工位、示范加氢站,为促进新能源市场良性循环提供了积极有效的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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