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池联盟网 > 闻说 > 政策 >

国家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

时间:2017-05-25 16:30来源:国家认监委 作者:综合报道
点击:
         

           5月18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决定将GB18352.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实施。
 
          简单理解,新能源汽车纳入CCC认证,将是国内相关产品质量体系建设一次全面提升计划。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它同样是中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
 
        3C”认证从 2002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目前,包括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机动车辆等均在CCC认证范围之内。
 
 
 
国家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
 
 
2017年第13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
 
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
 
 
          为加强汽车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国家认监委决定将GB18352.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实施。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中的汽车产品认证依据增加本公告附件中列入的标准,指定认证机构将相关标准纳入认证实施并出具认证证书。
 
二、已获证相关产品认证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继续使用1年,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相关产品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执行。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要求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的要求做出处理。
 
三、对于已获证汽车产品,如无新增试验项目,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过渡期结束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相关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但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的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按照本公告修订的实施细则、新纳入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附件:新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
 
国家认监委
 
2017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标签: 新能源汽车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电池联盟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电池联盟)”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一周内进行,以便我们及时处理。
QQ:503204601
邮箱:cbcu@cbcu.com.cn
猜你喜欢
专题
相关新闻
本月热点
欢迎投稿
联系人:王女士
Email:cbcu#cbcu.com.cn
发送邮件时用@替换#
电话:010-53100736
在线投稿
企业微信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