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需附国家发改委的批复

时间:2017-05-25 11:12来源:中国国际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展 作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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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3日,中机中心发布《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核准文件的调整说明》(以下简称《调整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以下简称《(2016年本)的通知》)的要求,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意,将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核准文件作了如下调整说明:
      一、申报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务院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
      二、申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
      三、除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及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外的新建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
 
 
      截至目前,共有14家企业先后获得新能源牌照,此后申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此次调整,申请新能源牌照的车企在拿到生产资质后,还必须在工信部完成产品准入的审核,可谓是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设置了双保险。
      企业准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申请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车”,其中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并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车辆。也就是说,拿到新能源牌照的只能生产纯电动车或者增程式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三: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
      四: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五:生产不小于15辆同一型号的试制车且样车经过相关机构检验而且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都符合以下试装车技术要求的。 另外,申报企业还需要具备相应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提交对其产品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
      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值得注意的是,《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上指出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这意味着新能源生产资质并不是终身制,3年有效期满后续再次审核延期。
      那么相当于“准生证”的资质到手后,“孩子”还必须满足工信部哪些条件呢?
      产品准入:
      1、完成依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重审/申报,方可满足新能源车型推荐目录申领的第一重条件;
      2、完成配套动力电池企业的“白名单”准入;
      3、完成配套“三电”电池、电机、电控商的强制检测报告提交;
      4、在产品及配套企业的强制检测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相关车型的公告申报;
      5、同期完成相关车型的推荐目录、免税目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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