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天赐材料(002709)发布公告,就公司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一案获再审审查终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的再审申请,至此,公司一方通过刑事、民事多方位维权,终获全胜。目前,天赐材料已收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款3171.08万元,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据介绍,该案件系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并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发文称:“该案二审判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认定侵权人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极其严重的基础上,顶格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3000余万元,彰显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明确传递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是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积极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生动司法实践”。
刑事民事多方维权全面胜诉
据了解,此案件历时多年,天赐材料多方维权,彰显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积极维护自身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的坚定立场。梳理公开判决书显示,天赐材料原研发人员华某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将其所掌握的天赐材料“卡波”有关生产工艺等技术信息非法披露给安徽纽曼公司及刘某、朱某良、胡某春等人,并利用安徽纽曼公司具体实施侵犯天赐材料商业秘密行为,进行非法的牟利。经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朱某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因认罪态度良好,免予刑事处罚。
与此同时,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天赐材料同步对安徽纽曼公司、华某、刘某、胡某春、朱某良等侵害公司“卡波”技术秘密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胜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华某违反保密义务和保密要求,将天赐材料技术秘密披露给安徽纽曼公司使用,侵害了天赐材料技术秘密;刘某、安徽纽曼公司明知华某非法披露天赐材料技术秘密,仍予以获取并通过安徽纽曼公司使用,构成侵权;胡某春、朱某良明知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非法披露、获取、使用天赐材料技术秘密,仍予以帮助,也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安徽纽曼公司非法使用技术秘密,主观恶意严重,构成以“侵权为业”,在侵权赔偿额的认定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根据安徽纽曼公司的侵权获利的5倍确定本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判决安徽纽曼公司赔偿天赐材料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春、朱某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生效后,安徽纽曼公司、华某、刘某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了驳回安徽纽曼公司、华某、刘某再审申请的裁定。
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里程碑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的判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据悉,天赐材料非常重视自主研发和创新,每年都会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已经形成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日化及特种化学品和锂离子
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财报显示,2018年至2020年,天赐材料每年的研发投入分别为1.10亿、1.26亿、1.68亿,逐年增长。
有业内律师表示,从以往数据来看,商业秘密的案件赔偿额度普遍不高,天赐材料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的3000多万元巨额经济赔偿无疑给此类案件的维权打了一支强心剂。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补偿、惩罚、威慑与预防功能,对于打击恶意侵权行为、有效保护基于商业秘密产生的竞争优势,进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现实作用。
(责任编辑: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