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丰江
电池(837375)补发实控人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显示,2017年10月16日和2017年12月22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原告丰江电池实控人黄国林、汤维斌的提起的诉讼。
具体看来,丰江电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告黄国林、原告汤维斌与被告张继红于2009年9月签订了丰江电池《股权激励管理规定》。2017年7月4日,丰江电池与被告张继红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规定》第四点第1点约定:“股东因任何原因离职,其所受让的激励股份及其产生的收益,公司按照每股净资产金额的50%购回,并将该笔金额在其离职之日起1个月至2年内全部支付”。被告张继红在离职后应向原告黄国林、原告汤维斌返还其股份及其产生的收益。因双方产生纠纷,发生诉讼。
其中,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汤维斌以每股1.355元的价格收回被告张继红持有的丰江电池13.2万股股份;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继红向原告汤维斌返还丰江电池13.2万股股份的收益2.64万元;请求法院判决原告黄国林以每股1.355元的价格收回被告张继红持有的丰江电池52.56万股股份;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继红向原告黄国林返还丰江电池52.56万股股份的收益10.512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外,2017年12月22日,法院受理另一起诉讼,同样是公司实控人告与原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告黄国林、原告汤维斌与被告曾石华于2006年2月签订丰江电池《股权激励管理细则》,2009年9月签订丰江电池《股权激励管理规定》。
2017年9月30日,丰江电池与被告曾石华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规定,被告曾石华在离职后应向原告黄国林、原告汤维斌返还其股份及其产生的收益。因双方产生纠纷,发生诉讼。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汤维斌以每股1.355元的价格收回被告曾石华持有的丰江电池24.60万股股份;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曾石华向原告汤维斌返还丰江电池24.60万股股份的收益4.92万元等要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未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诉讼事项,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丰江电池于2016年5月11日挂牌新三板,主营软包装小容量聚合物锂电池及钢壳圆柱形磷酸铁锂电池及电池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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