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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征求意见 车企负主要责任(3)

第二十四条【冶炼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冶炼要遵循国家再生金属标准及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采用湿法冶炼技术处理废旧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湿法冶炼过程应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废水处理达标排放,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鼓励采用火法冶炼技术再生利用废旧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火法冶炼系统应安装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废气处理达标排放,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

第二十五条【信息记录】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要准确记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来源、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及处理产物的去向,信息保留不少于五年,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第二十六条【企业规章制度】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质量及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制度设计】为保障废旧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销售动力蓄电池时,可以采用收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交回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国家探索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范围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条【激励措施】国家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十九条【技术研发】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相关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鼓励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

第三十条【国际合作】 国家鼓励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标准互认,支持开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产品认证】国家支持企业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过程的检测、认证工作,适时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梯级利用产品的认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按照技术政策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政策根据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技术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技术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录:术语和定义

动力蓄电池:为电动汽车动力系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括铅酸蓄电池。

蓄电池包(组):一个或多个蓄电池模块组成的单一机械总

成。 蓄电池模块:一组相联的单体蓄电池的组合。 单体蓄电池:构成动力蓄电池的最小单元,一般由正极、负

极及电解质等组成。 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电动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再生利用过

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在回收网点的临时堆放。 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池的过程。

利用:指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

梯级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

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冶炼等处理,以回收其中有价元素为目的的资源化利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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