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征求意见 车企负主要责任(2)
时间:2015-09-14 09:35 作者:火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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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第四条【总体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动力蓄电池设计和生产 第七条【绿色设计】电动汽车设计应遵循动力蓄电池易拆卸原则,确保动力蓄电池能从整车上安全、环保的拆卸。 动力蓄电池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 30512)的规定,采取无毒无害化设计,并尽量使用再生材料。国家鼓励动力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以便于梯级利用。 第八条【拆卸、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动力蓄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九条【电池产品编码和追溯】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追踪动力蓄电池流向。编码应与电池产品及整车具有唯一对应性,编码应标识在动力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的牢固性。 第三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 第十条【回收网络建设】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再生企业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 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其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回收信息统计和上报】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统计其拆卸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回收企业条件】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商; (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 从事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的运营商; (三)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 (四)具备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相 应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再生利用企业”);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电池交售】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处拆卸动力蓄电池,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车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按有关要求回收本企业内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并及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向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交售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十四条【拆卸要求】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蓄电池时,应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则,并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卸技术信息进行合理拆卸。 第十五条【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有专门的场所,贮存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设有警示标志,且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避免高温、保证通风良好,正负极触头应采取绝缘防护,堆码高度不超过2米。不同材料类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当分开贮存。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电池包装运输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恰当的包装方式,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防腐蚀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出现电解液泄露、经诊断有过充电经历、电压或电阻不在正常范围及经滥用试验的电池宜先进行放电处理后进行运输,未经过充分放电处理的,应按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放电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放电可采取物理和化学两种放电方式。对外壳完好的动力蓄电池宜采取物理放电,物理放电应采用专业放电器或自动放电系统,应对热能散发环境做好隔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对受损严重、无法连接放电器的废旧动力电池采取化学放电,化学放电应采用吊装设备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搬运入放电液中,同时应对放电液进行收集并交由相关环保处理企业处理。 第四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利用 第十八条【利用的原则】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利用应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九条【梯级利用规范】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或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梯级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要对符合梯级利用条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贴自有商标以明示该电池产品为梯级利用电池,按照第九条要求进行产品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再生利用规范】经判断不能进行梯级利用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再生利用,回收其中有价资源。再生利用的作业流程一般可按拆解、热解、破碎分选、冶炼等步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拆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应使用专用拆解场地,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护罩,由专业人员使用自动化的拆解设备、专用起吊工具、绝缘工具等进行。拆解过程应配备电工资质人员进行作业。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后应进行放电处理,具体要求参照本政策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热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热解工艺过程应在封闭式反应系统中进行,并配置喷淋吸附系统。不得在露天环境下焚烧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二十三条【破碎分选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破碎分选工艺过程应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破碎分选系统要设立分级,将外壳、集流体、正负极材料在分选系统中独立回收。不得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 来源:第一电动网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