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电池不可非法处置,破坏环境应受法律制裁!
时间:2021-04-07 09:20 作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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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7年,李某为了谋利,召集好友黄某、郭某“做生意”,李某得知对废旧电池进行拆解可以获得铅板,再对废铅板进行加工炼制,可以出售获利。于是李某在当地租用厂房,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处置废电池的活动,并对废铅板进行加工炼制,出售获利。李某等人在当地收购废旧铅蓄电,数量达一万余吨。后李某等人的行为被当地村民发现,当地生态环境局来到李某的厂房,查获了李某等人的炼制设备以及原料。后经鉴定,李某等人的加工炼制行为对当地的土壤和大气都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郭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且三人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计一百二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黄某和郭某三人为了谋利,租用工厂对废旧电池进行收购后拆解,加工炼制后出售获利,三人非法处置废电池的行为对当地生态坏境进行了严重的破坏。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瀛台律师提醒】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子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