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正式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9月1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
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继续开展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3〕551号),这意味着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补贴政策正式出台,具体的
补贴额度也得以落实,其中乘用车以纯电行驶里程(R)为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里程50公里以上每车
补贴3.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里程80公里以上、150公里以下每车补贴3.5万;150公里以上、250公里以下每车补贴5万;250公里以上每车补贴6万元。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
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托城市推广应用
新能源汽车
(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
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二)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
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
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
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4.地方政府对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
政策措施。
5.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三)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
四部委)。
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二、对消费者购买
新能源汽车给予
补贴
(一)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
补贴范围的
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
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
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
补贴后支付。
(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
补贴资金拨付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
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
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
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依据
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三、对示范城市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奖励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信部 发改委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