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电池法》提高再生料比重要求 锂的比重或成为制约因素
时间:2023-03-07 08:26
来源:北京绿色智汇能源技术研究院
作者:许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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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8日,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三方就《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简称“《新电池法》”)达成最终协定,意味着新法规基本已经定稿,距正式实施更近一步。协定稿显示,锂离子电池活性材料中钴、锂、镍再生料比重要求有所提高,2030年分别不低于16%、6%和6%。电池联盟分析认为,理论上看我国镍、钴再生料比重已经能达到欧盟的要求,但锂仍有一定差距。对此,应设法提高锂电池中锂再生料的比重。
一、协定稿对锂电池活性材料中钴锂镍再生料的比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较之前,协定稿对锂电池活性材料再生料比重要求提高了2-4%。具体来看,2030年锂离子电池产品的再生料使用比重要求由此前的“活性材料中使用的钴、锂、镍再生料分别不低于12%、4%和4%”提高至“活性材料中使用的钴、锂、镍再生料分别不低于16%、6%和6%”;2035年的要求则由“活性材料中使用的钴、锂、镍再生料分别不低于20%、10%和12%” 提高至“活性材料中使用的钴、锂、镍再生料分别不低于26%、12%和15%”。并且,委员会考虑在2028年底前,根据实际情况对钴、锂、镍再生料比重要求进行调整。
表、协定稿条款8部分: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启动用电池的再生料含量
二、我国锂离子电池中锂再生料比重不足,存在市场和技术两方面的原因。
理论上,我国镍、钴再生料比重已经能够达到欧盟要求,但锂的比重仍有一定差距。假设从废旧电池及生产废料中提取的镍钴锂全部用于国内锂电池的制造,那么2022年我国镍、钴再生料比重已经能达到欧盟2030年的要求,而锂再生料的比重仍有两个点左右的差距,说明我国锂的回收数量仍然不足,在未来可能成为制约我国锂离子电池产品出口到欧洲的因素之一。
从市场角度出发,现阶段我国动力电池退役量有限,每年可回收的电池量远不及新电池的产量。再生料比重本质上是一个比值问题,由分子分母共同决定,分子是废旧电池(及生产废料)回收,分母是电池制造。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分子小但分母巨大。基于国家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数据,北京理工大学构建模型估计,2022年我国动力电池退役量约20万吨,这一数字也得到很多市场从业人员的证实。模型还预计,2022-2026年每年的退役量在20吨左右。与此同时,我国锂电池产量、正极材料产量保持高速增长。工信部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锂离子电池产量达750GWh,同比增长超过130%;正极活性材料产量约185万吨,同比增长在60%以上。在此我们可以简单估算一下,假设电池中正极材料质量占比40%,预处理阶段95%的锂被回收,湿法阶段85%的锂被回收,其中一半作为电池级产品最终返用到新电池中,算得从废旧动力电池中回收利用的锂数量占活性材料产量中锂用量的1.7%,现阶段贡献再生料的能力可能还不如生产废料。
从技术上讲,锂的回收率仍有提高空间。在预处理阶段,一般国内企业的金属回收率在90-95%,约有5-10%的锂(以及镍钴)以粉尘等形式流失。在湿法阶段,锂的回收率在85%左右。也就是说,在废旧电池(或电池生产废料)的整个回收流程中,锂的回收率约为80%,相较镍、钴的回收率仍有提高的空间。并且,湿法阶段锂通常保留在水溶液中最后被提取,此时锂的含量较低且溶液中含有大量盐类杂质,从这个工序出来的锂盐通常是粗制的磷酸锂或粗制碳酸锂,深加工也仅能得到工业级碳酸锂,品质相对欠缺,意味着从废电池中提取的锂产品很大一部分难以返用到新电池中。
三、为应对《新电池法》带来的挑战,可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设法提升锂离子电池中锂再生料的比重。
在政策层面,持续支持锂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发展。在回收端,完善锂离子电池回收的相关政策制度(不仅是针对动力锂离子电池,也可以是便携式锂离子电池等电池),鼓励企业对市场上可回收的锂电池进行最大化的收集,以提高废旧锂电池整体回收规模。以欧盟为例,欧盟设定了便携式电池、轻型交通工具电池的收集率目标(收集率=当年回收量/前三年销量平均值)。在利用端,也可以考虑设定再生料比重目标,鼓励电池企业使用再生料,推动锂再生料一步步返用到电池制造链中。同时,鼓励企业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开展产品验证、认证等工作,加大含锂再生料电池推广应用的力度。
在技术层面,提高回收过程中锂的回收率和纯度。通过技术改进或创新,提高预处理阶段和湿法阶段锂的回收率。同时,在保证盈利的前提下,设法提高湿法阶段锂的纯度(比如采用优先提锂等方式),使产品品质达到电池级标准,最终适合返用到新电池的制造中。
(责任编辑: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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