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八大措施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给予新产品开发奖励最高500万元

时间:2017-09-11 10:05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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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给予新能源汽车销售奖励,重大研发创新平台补贴,科研项目配套奖励,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扩大有效投资,鼓励新能源汽车租赁等新模式发展,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等优惠政策。

  给予销售奖励。对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的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客车、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或物流专用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 100万元、500万元。

  给予研发创新平台补贴。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企业组建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予以补助,对引进具有独立法人的重大研发创新平台最高累计补助可达2000万元。整合资源,支持福州新能源乘用车、厦门新能源客车及智能网联汽车、宁德动力电池研发等三大研发中心建设。

  给予科研项目奖励。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龙头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区域重大项目等,突破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等一批关键共性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打通创新链,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对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扶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省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

  支持企业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龙头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产品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补助。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扩大有效投资。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企业围绕产业集聚、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整合国内外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扩大公共领域的应用规模。今后省内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中,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并加快存量传统燃料公交车更新置换为新能源车步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新增和更新的客运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共机构以及环卫、物流、邮政、机场通勤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时,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逐年增加;积极引导新增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积极争取省内城市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试点。各地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为新能源物流车辆发放城市范围内通行证,允许其在市内行驶。支持租赁业、物流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依法配发《租赁汽车证》或《道路运输证》;支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运营新模式发展;支持用于企业职工接送的定制新能源客车营运证的办理;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泊车位,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

  给予50%购车补贴。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且在省内注册上牌的购车者,省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地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支持优势龙头企业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开拓新能源汽车和“三电”产品海外市场。

  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累计建设180座以上城际充电站,全面覆盖福建境内的高速公路干支线。到2020年,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387-400座,充电桩9-12万个,以满足10-13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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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新能源汽车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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