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在交通部例行新闻会上,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中心主任杨新征指出,目前不同城市对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认识不一样。
有的城市认为,电动自行车车辆自重较重、车速较快,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电池也存在一些安全风险隐患,因此提出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也有的城市认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解决了部分居民中短距离出行需求,通过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能够有效遏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基于安全考虑,交通部采取了比较审慎发展的态度。因此,交通部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采取了折中方案,即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上述意见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
该意见提出,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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