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据调查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主义系列报道,并发起了面向新能源汽车行业内人士和消费者的“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满意度调查”,有94%的业内人士认为全国试点城市的地方保护问题明显,在“地方保护最严重的城市”投选中,北京以72%的票选率不幸被列为“黑名单”第一,理由是“北京一直拒绝把插电式混动车型列入当地新能源汽车政策优惠范围”。且慢!这跟地方保护主义挨得着边吗?据爆料,北京有家全国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只生产纯电动汽车。所以说北京不给插电式混动车享受优惠政策,“可能”有保护本地企业的想法或出发点。
有鉴于此,本文着眼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引发的地方保护争议,无视其它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行为。至于限行、限购,主要关乎交通拥堵问题,虽与节能减排有一定关系,但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亦不在笔者视野之中。
一、路线之争
发展新能源汽车,目的并非为了“新能源汽车”。您没明白?容小民一一禀告。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尽管私家车保有量已达1.5亿,如果每户一辆车,还得新增3亿辆,能源供应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只会越来越重。汽车总量只增不减,只能从降低单位能耗上想办法了。从产销量上讲,我国是汽车大国;从传统汽车如节能等核心技术上看,我国距汽车强国并非一步之遥。
现在,“弯道超车”的机遇出现啦,那就是新能源汽车。所谓“新能源汽车”,是相对于传统“燃油汽车”而言,也称“清洁汽车”、“电动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有:燃气汽车、混合动力(非插电式)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
电池汽车。
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指出,“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降低汽车燃料消耗量,缓解燃油供求矛盾,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实现由汽车工业大国向汽车工业强国转变”。
由此可见,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节能减排;二是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能源汽车则是手段而非目的。明确了目的,确定了手段,剩下就是找方法了。推广其中一类新能源汽车是一种方法,推广几类或者全部新能源汽车也是一种方法,选择哪种方法比较科学,就要综合考量哪种方法“最有效、最可行”地实现目的。
先来看看单一类型。一,燃气汽车。燃气(液化气、天然气)属于代用燃料,也称清洁燃料,但其排放优势仅相对于燃油汽车而言,主要在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行业中推广,对私家车来说基本可以忽略。
二,混合动力(非插电式)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只要加油就行,符合“最可行”;但两个目的实现起来都不是“最有效”。
三,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一般“短途用电、长途用油”。可以想见,在城市外的公路上,相当于燃油车的天下;在城市道路上也不见得不烧油,比如有外地过来续航不够的,有本地跑多了续航不够的,有习惯油电混动的,有懒得充电的,有忘了充电或暂无条件充电的。插电式混合动力除了烧油,还得有充电资源。既不符合“最有效”,也不符合“最可行”。
四,纯电动汽车。无论实现哪个目的,纯电动都“最有效”;但不符合“最可行”。2014年全社会用电量5.52万亿度,平均每小时耗电6亿KW左右,平均日负荷峰谷差按30%计,晚上的富余容量约2亿KW。按家用充电桩功率6.6KW计,可以给3千万辆
电动车充电。什么概念呢?有砖家预测十年后我国私家车3亿辆,意味着每10辆车中最多只能有1辆
电动车。也许有人不以为然,聪明地想到“电不够用可以建发电厂”,那只能呵呵了。(建太阳能电站可能解决一部分)
五,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用加油、不用充电,理论上可以无限建设加(氢)气站,符合“最有效、最可行”。但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没有哪一类新能源汽车能独当重任;适宜发展混合动力(非插电式)、纯电动、燃料电池三类,加油站、加电站、加气站共存。
二、政策之争
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始见于上世纪末,科技部《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提出“清洁汽车”概念,是指低排放的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通过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大大降低排放污染的燃油汽车及其它代用燃料汽车。
“十一五”期间,主要是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低能耗与新能源汽车”列入“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点研究开发混合动力汽车、替代燃料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整车设计、集成和制造技术等。
到了“十二五”,相关政策密集出台。科技部《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列入“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推进关键零部件技术(电池-电机-电控)、整车集成技术(混合动力-纯电驱动-下一代纯电驱动)和公共平台技术(技术标准法规-基础设施-测试评价技术)的研究与攻关。
科技部《电动汽车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电动汽车”,包括常规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技术路线是,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推广普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列入“大力推动重点领域突破发展”,继续支持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掌握汽车低碳化、信息化、智能化核心技术。
从中不难发现,我国推广“新能源汽车”,除了名称在演变,内容(种类)也在不断变化。梳理这些文件,倒不是为了弄清政策的来龙去脉,政策之所以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法规,就因政策会在实施中不断调整、修正,所谓“摸着石头过河”。
三、法律之争
中国已迈入法治社会,“思想犯”早已盖棺入土。如果你只是想着杀情敌,坦白出来不构成犯罪的哦。所以,我们无需也无从揣测北京的“想法”,只从其行政行为来判断合法还是违法。
别被笔者误导了,地方保护主义当然不是罪名,就是地方政府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显然,地方保护行为是违法行为,主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调整,在法律上称行政垄断行为,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有人认为,北京(政府部门)触犯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北京(政府部门)违反《反垄断法》。因为这两条规定没有明确什么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明确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形式,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五种行为,其中最有可能认定北京(政府部门)违法的依据是第(二)项,即“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这里有争议的是,纯电动车和插电式混动车是否属于同类商品。有人认为,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动汽车都是新能源汽车,应该属于同类商品,其实不然。按照这条规则,如果属于同类商品,应该用相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那么回过头来看,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动汽车能不能用相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也不能据此认定北京市政府(部门)违反《反垄断法》。
此外,北京(政府部门)有没有可能违反其它法律法规呢?据笔者所知,关于新能源汽车的规定,国家仍停留于政策层面,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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