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聚能环的南孚电池,电力更持久……”“经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权威论证,电量可达普通电池的6.6倍,1节更比6节强”,“对比数据均经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权威论证”……在南孚电池的电视广告及产品外包装上,消费者常常会看到这样的宣传。类似的广告中,其实存在不少的误导成分。早在去年9月,河南省漯河市工商部门就以南孚电池涉嫌10项虚假宣传行为为由对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孚公司)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近日,南孚公司就此提起的行政诉讼开庭审理,目前案件仍未宣判。
调查:涉嫌10项虚假宣传
记者近日从河南省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了解到,2013年7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并进行市场检查后发现,其辖区人民西路某烟酒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由南孚公司生产销售的“南孚”聚能环无汞碱性(LR61.5V、LR031.5V)电池(即5号、7号电池),涉嫌在产品外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工商机关当日决定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其后,执法人员辗转北京、福建,历时一年多,对南孚电池涉嫌虚假宣传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委托消费者协会问卷调查、电视广告片摄录取证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过调查,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认定南孚公司涉嫌存在10项虚假宣传行为。
处罚:被罚20万元
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4年9月2日,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依法对南孚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处罚书中称,南孚公司作为专业的电池生产厂家,在知悉南孚碱性电池与KK碳性电池性能迥异及存在其他诸多差异的情况下,在南孚电池商业宣传活动中,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电池对比相关的基本信息,其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作出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及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宣传行为。
处罚书中指出,当事人作为专业的电池生产厂家,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电池绝缘垫圈相关基本信息,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明示绝缘垫圈真实功用,虚构“聚能环”概念,长期宣传“聚能环技术,提升电池性能,南孚聚能环电池电力强劲更持久”,其行为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及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宣传行为。
处罚书中强调,当事人作为国内电池行业知名生产企业,在因虚假宣传行为于2007年8月份已被监管部门查处,被责令停止违法虚假宣传行为及接受了相应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没有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继续实施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持续至被再次查处,其行为属重复违法行为。此外,当事人在接到承办人员寄发的法律文书后,在承办人员多次敦促的情况下,一再拖延提供相关资料,影响延误了承办人员的正常执法检查。
鉴于上述情形,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南孚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南孚公司停止违法虚假宣传行为,在等同虚假宣传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
进展:提起行政诉讼
南孚公司对上述处罚不服,于2014年11月17日将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告上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南孚公司在起诉状中,以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调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管辖权为由,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
2015年3月20日,该案在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庭上,南孚电池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即使南孚电池具有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认定的违法行为,因为涉及虚假广告也应该由广告发布地的工商执法机关处罚,而漯河市不是广告发布地,所以漯河市工商机关没有管辖权;2007年,漯河市工商机关因为同样的原因(南孚电池宣传电量是KK电池的6.6倍)已经对该公司作出过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所以现在不能再重复处罚。
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认为,南孚电池的虚假宣传是多方位的,电视广告只是虚假宣传的一种方式,外包装虚假宣传、公司网页虚假宣传等证据确凿,工商机关处罚事实清楚、法律准确,不怕接受法律的检验。
截至发稿时,法院还未对此案作出判决。对于案件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链接】10项虚假宣传
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调查认定,南孚公司存在以下10项虚假宣传行为:
一是将依据电池国家标准GB/T8897.2生产的南孚LR6电池与在电池国标GB/T8897.2-2008中已经被删除的电池型号R6C作对比,缺失比较宣传的基础。
二是将目前在市场上普遍存在大量销售的南孚LR6、LR03碱性锌锰电池与因属于落后生产工艺,不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国家产业政策,于2005年已经停止生产2006年停止销售的KK牌R6C、R03型碳性电池作对比比较,与国内市场中不存在的产品、消费者看不到的商品进行对比比较宣传,具有片面性、歧义性、误导性。
三是将内部材料、成分结构不同,化学原理(一种电池为碱性电解液,另一种电池为弱酸性电解液)不同,生产工艺不同,价格相差5倍甚至更多倍的碱性电池(5号及7号电池)与碳性电池(KK牌R6C、R6、R03)进行(一节更比六节强)对比比较宣传,具有片面性、歧义性。
四是在南孚聚能环无汞碱性电池(LR61.5V)新包装的外包装上标注“南孚牌LR6电池与KK牌R6电池在电动玩具赛车上”使用时间对比示意图,显示使用时间对比比较结果为12:2关系,即6倍关系,而未明示KK牌R6电池的具体型号,并提供不出该对比结果的依据,该宣传具有歧义性、误导性。
五是“南孚LR6电池与KK电池在玩具上对比1:6”及在产品外包装上标称 “南孚牌LR6电池与KK牌R6C/ R6电池在玩具赛车上、南孚LR03电池与KK牌R03电池在MP3上使用时间对比”的宣传具有夸大性、误导性、歧义性、片面性。
六是在南孚LR6电池新旧包装上印制以下宣传内容:南孚LR6电池与KK牌R6C/ R6电池,(用较大字体印制)在电动玩具车上使用时间对比;(用较小字体印制)在电动玩具赛车上使用时间对比,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具有歧义性。
七是根据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2008年9月26日为南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仅同意南孚公司使用“经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而南孚公司擅自宣称“对比数据均经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权威论证",具有夸大性、欺骗性、误导性。
八是在南孚牌LR6电池与KK牌R6C/ R6电池产品对比宣传内容中,将比较对比对象同时称为“KK牌R6电池”,实际对比对象是KK牌R6S电池,KK牌R6C电池,具有歧义性、误导性、欺骗性。
九是明知其电池底部绝缘垫圈是按照电池国家标准 GB/T8897.2产品包装标准 “电池包装应恰当,应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设计,防止电池意外导电”规定生产设置的普通垫圈,且当事人于2002年6月26日根据其499128号专利摘要描述已明确知晓“带垫圈的电池,绝缘材料垫圈可以避免正负极短路引发隐患”的情况下,自创、杜撰“聚能环”概念,在南孚LR6、LR03电池新旧外包装上多处印制突出 “聚能环”字样,并长期宣称“南孚独有的聚能环技术,全面提升电池的持久力,有效锁住电池电量不流失,电力更持久,使用时间更长久”内容,将多个电池企业使用的普通塑料绝缘垫圈宣传为“独有技术、使电池电力更强劲、全面提升电池的持久力”却提供不出相关依据或科学证实,该宣传具有夸张性、虚假性、误导性。
十是在南孚LR6、LR03电池外包装上标注宣传电池有效期为7年,其依据为当事人自设实验室在特定的温度(20±2℃)、湿度(45-75%)等特定条件下自行检测方式下得到的检测数据,并非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依据电池国家 标 准 GB/T8897.1-2003/IEC60086-1:2000 6.3放电检验条件检测得到数据,该宣传具有歧义性,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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