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反垄断案的处罚金额9.7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0.88亿元),创下了我国反垄断处罚金额的纪录,虽然这起案件不在汽车领域,但是,去年多起发生在汽车相关行业的反垄断案件,依然把人们的目光吸引过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博士说:“汽车相关行业是反垄断调查重点领域,估计今后可能还会有反垄断案件公布。”
汽车反垄断案频发
2014年,国内处罚了多起汽车反垄断案。“克莱斯勒和经销商价格垄断案”由上海物价局处罚,克莱斯勒被罚金额3168.2万元,多家经销商被罚52.1万~99.6万元;“一汽-奥迪和经销商价格垄断案”由湖北物价局处罚,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罚2.4858亿元,多家经销商被罚11万~1606万元,还有经销商免除处罚;“日本汽车零部件横向价格垄断案”由国家发改委处罚,12家日本零部件企业共计被罚12.354亿元。
反垄断不仅针对外国企业,国内企业涉及垄断违法行为也会被处罚。2013年,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河南省安阳市旧机动车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安阳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130522.68元,罚款23504.9元;安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被没收违法所得139978.87元,罚款18829.96元等等。
企业并购或者重组等行为符合相关条件也会受到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2009年,商务部审查“通用汽车收购德尔福案”,这起经营者集中案件最终被附加限制性条件才得以通过。
把汽车列为反垄断调查重点
全球多个国家对市场垄断行为采取高压态势,没有哪家企业或者集团敢于高调实施垄断行为,政府部门如何发现这些或明或暗的垄断行为?
詹昊说:“政府部门的案件调查线索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举报、自行办案发现、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举报是最主要的来源,竞争者、上下游交易对手、消费者、公益律师、媒体是重要的线索提供者。”
相关部门获取线索后,进行初步审查和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内部讨论决定是否正式立案,是否开展正式调查。
詹昊说:“正式立案后的调查结果,会有三种可能性,一是撤销案件;二是中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会监督中止调查申请者对承诺的履行情况;三是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处罚方可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相关部门根据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结果,嗣后可能会下达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国的行业种类很多,为何汽车是反垄断调查重点领域?
詹昊说:“汽车成为反垄断调查重点领域,有几个重要原因,一是汽车产业涉及国计民生,容易引发社会舆论与执法机构的关注;二是产业链很长,容易在不同环节产生各种垄断行为;三是汽车产业发展很快,在行业发展中积累了很多问题;四是汽车市场由于技术性特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反垄断调查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形势与竞争格局的不断变化,反垄断调查的手段、程序、热点问题也在变化。詹昊说:“全球各国反垄断调查及处罚依据的法理基本上是一样的,但是,各国的反垄断执法重点、发展形势变化却不尽相同。”
我国近年来公布了多起汽车领域反垄断调查及处罚案件,这些案件透露出我国反垄断发展趋势的几个特点。
处罚力度逐渐加强。无论针对国内企业的反垄断案件还是跨国企业的案件,处罚金额不断创纪录,最近的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垄断协议案件的处罚金额更是仅次于高通案件,成为中国目前第二大反垄断处罚案件。
调查对象多元化。我国汽车领域的反垄断调查涉及面非常广,调查对象既包括跨国企业,也有民营企业,他们中不乏财大气粗的跨国整车巨头,以及依靠整车巨头生存的经销商和零部件企业都纳入到反垄断调查中。同时,汽车巨头的兼并重组也可能要受到反垄断审查,通用汽车收购德尔福案即是体现。
涉及民生行业成为调查热点。近年我国公布的反垄断案件涉及汽车整车与零部件行业、保险行业、奶粉制造行业、医药行业、驾培行业等,这些行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反垄断调查程序日益透明化、规范化。无论是高通案件的处罚还是去年多起汽车反垄断案件处罚,被处罚方都表示接受最终决定。从处罚文书的公布、与调查对象的充分对话等环节来看,调查程序的透明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
在没收违法所得时会酌情考虑扣除合理费用。2013年河南省安阳市旧机动车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时考虑了调查对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反垄断调查案件频率增加。去年,汽车领域已有多起反垄断案件,这是以往没有过的现象。新年伊始,高通案就公布了。
对我国汽车产业的启示
市场经济通过价格调节促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然而,垄断行为通过控制价格等违法手段攫取高额不当利益,让价格的信号作用失真,严重地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詹昊说:“大家普遍认为《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它调节市场竞争格局,保护市场竞争环境,对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有很强的促进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取得较快发展,也积累了很多问题,其中包括纵向和横向垄断行为,尤其是纵向垄断行为比较突出。例如,整车企业固定零售价格、限制经销区域、限制售后配件渠道等。
詹昊说:“这些问题长期存在,在反垄断的冲击下,已经有所改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不断完善,汽车领域因为垄断行为而获利的空间会越来越窄。我们也要消除一个误区,《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制定汽车产业政策的目标也是促进繁荣和发展,但是,反垄断政策与汽车产业政策并不完全等同,两者之间存在差别。”
我国已经公布的多起汽车反垄断案件,相关执法机构的处罚与反垄断分析均在相关市场概念下进行。相关市场概念包括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这个概念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如何界定,日后会如何变化?也要引起汽车企业高度重视。
反垄断调查应对要点
一家或者几家汽车企业卷入到反垄断调查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式立案,相关部门都会正式发出通知,让他们知晓,这些企业该如何应对?
詹昊说:“反垄断调查除为了掌握相关证据采取突袭之外,调查程序都是公开透明的,汽车企业在应对过程中需要把握要点,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
如果汽车企业确实触犯了《反垄断法》,要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垄断行为并提供重要证据,争取减免处罚;如果自己认为确实没有触犯《反垄断法》,也要积极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协商,争取中止调查。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聘请反垄断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分析和应对策略;有必要时还可以聘请经济学家进行专业论证分析,以增强证明力度等等。
詹昊说:“汽车企业一旦卷入反垄断调查,还要分析反垄断调查与后续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可能性,以及分析中国境内反垄断调查可能引起的其他国家反垄断机构的后续调查。”
合规建议
我国汽车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包括多种方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就固定或变更产品/服务价格达成协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等等。
詹昊说:“因为可能涉嫌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同业公司交流时需要特别注意,与行业协会交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签署行业自律公约时要特别警惕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参加生产企业组织的销售企业会议时也必须注意。”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违法性最强,因此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受到的惩罚最为严厉。与其相比,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更加普遍,这些行为主要有:供应商与下游经销商签订协议,限定整车或者零配件销售的价格(如厂家指导价、建议价等)、最低价格、最低折扣,有可能包括与经销商/配件供应商对配件渠道进行限制、封闭配件渠道,通过纵向协议或商业政策等限制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区域。比如,为了维持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会实施直接扣减返利、罚款,或以资源分配冻结、暂缓配置试驾车等变相形式的惩罚措施,等等。
詹昊说:“整车企业往往忽视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在市场营销中,整车企业应该慎用‘建议价’、‘建议零售价’;要谨慎为经销商划定地域市场,最起码应当分析进行地域市场划分的合理性;避免通过奖惩政策诱导经销商固定价格。目前,这些做法在汽车市场比较普遍,但是,随着《反垄断法》不断完善,这些行为极易触碰红线,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汽车是反垄断调查重点领域,估计今后还会有反垄断案件公布,汽车企业需要高度重视。”詹昊最后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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