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记者获悉,日前,中国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向中保协、各财产保险公司,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保监局下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方案》),并要求各单位将有关意见于3月5日前予以反馈。
而早在2月初,保监会曾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5月份将在前述六省市内正式启动车险费率市场化试点,标志着一直待产的车险费改方案将正式落地,随后中保协亦就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
据《方案》显示,自4月1日起,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将陆续向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其后保监会将组织对试点地区保险公司逐一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公司制度建设、流程改造、系统调试、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改革试点的相关要求。
试点启动后,试点地区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将停止使用,保险公司将转而使用经批准的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而对于未通过现场验收的公司,则会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现场验收的具体标准将另行下发。
严控车险两率波动
2月3日,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峰曾公开表示,本次商业车险费改相比数年前引发恶性竞争的尝试,有更加理性成熟的市场和完善的监管手段,“因此保证价格总体平稳是本次改革最关键的要素”。
诚然,作为绝大多数财险公司的主力险种(2014年全国车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比重达73.11%),车险费率改革素来是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中的重中之重,但亦是最为复杂的一项。
从发达保险市场情况来看,“车型定价”是属于应用相当成熟的模式,但我国车险市场一直未能引入并实施该模式,关键之一是缺乏数据详实、完备统一的车型标准数据库。
记者了解到,中保协日前已基本完成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单证的修订工作,并于2月初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实际上,条款改革及配套单证的修订工作仍只是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起步。据日前下发的《方案》显示,中保协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商业车险的典型案例库、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专家库、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审核委员会等,以对车险创新型产品给予一定期间的排他性保护。
“就现阶段而言,车险费率改革的基础还是比较薄弱。行业信息的共享、发布机制并不完善,行业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等影响车险费率调整的参考因子亦需进一步调整优化。”太平财险一内部人士如是称。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中对此亦有所提及,称“中保协需建立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和主要费率调整系数等行业参考保费基准的测算、发布、调整机制,同时根据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对车险行业参考保费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方案》中亦对中保协提出更进一步要求,其中包括: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逐步从地区、车型、使用年限、使用性质等不同维度准确反映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业平均赔付水平;研究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与以往年度保险赔款记录、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制定费率调整参考方案等。
而在监督管理方面,《方案》内容则较日前下发的《意见》更为详细,具体措施包括:至少每年对各财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进行一次回溯分析、将财险公司商业车险综合成本率与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要求直接挂钩等。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在《方案》中言明,“一旦发现财险公司后期实际发生的车险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等经营指标较前期车险费率精算报告中假设的预期指标差异较大,尤其是年度综合成本率上升幅度超过本公司综合成本率三年平均变化幅度且未主动调整的,可以责令财险公司停用原车险费率并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报新的车险费率。”
华泰证券于日前发表研报称“车险费改试点有利于行业集中”,并指出“中长期则利好大型险企,大型保险公司资本实力、销售费用的优势将更为突出,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另据长江证券统计,本次试点的6省市车险市场份额合计约16.8%。
机构自主性增强
“车险费率改革的初衷,就是让财险公司根据其赔付经验在定价和条款方面更具备灵活性。从日前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机构对机构费率调整、定价还是赋予了相当的自主权。”前述太平财险人士如是称。
《方案》显示,财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同一财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
安联财险COO宋玄壁曾撰文称,按照车险费改方案,所有的改变几乎都直接体现在保费计算公式的变化上: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即商业车险费率将由基准纯风险保费、基准附加费用、费率调整系数三部分组成。
在费率厘定方面,《方案》中则提到:“各个财险公司将自主测算商业车险的基准附加费用率,原则上可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及行业平均费用水平以测算其费用率。”
而作为影响保费高低最关键的因素——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包括了4个细分系数: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NCD)、交通违法系数、渠道系数和自主定价系数。
其中,交通违法系数在短时间内难以全面使用,NCD则具有一定行业共性,故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会是反映财险公司个体车险业务差异最大的两个影响因子。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中表示,财险公司如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例的,则可在±15%的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的费率调整方案;超出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则需单独向保监会报批。
“我们需要给市场、机构留下自主核保的空间,好业务与坏业务的界限更为模糊,因此对公司风险筛选能力的要求更高。”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精算处处长丁鹏对此毫不讳言。
财险公司在完成条款、费率的拟定后,需向监管机构及时报批。《方案》中提到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财险公司调整其车险条款费率的频率不得高于半年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若财险公司车险费率精算报告中的预期综合赔付率、预期综合费用率、预期综合成本率等重要指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离时,应及时对原定商业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并重新送保监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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