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民防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
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简称《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通知》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配合充电桩安装工作,并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为推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
充电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安装,《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配合工作,主要包括做好勘查现场、提供图纸、指认暗埋管线走向和现场施工等工作,并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如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社会公众可通过bjwyjb@163.com进行投诉,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作信用记分和公开曝光。
《通知》还要求自用
充电设施的安装单位具有机电安装或电力总承包资质,并在安装施工中妥善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自用
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
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
此前《通知》已于今年6月9日-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绝大部分市民对《通知》内容表示支持,对于部分市民提出的修改意见,相关部门也予以吸收采纳。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
京建发〔2014〕23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推动本市新能源小客车发展,现就推进新能源小客车自用
充电设施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车自用
充电设施的安装。
二、安装自用
充电设施的单位应当具有机电安装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
三、安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一)指定专人配合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属地供电公司勘察现场;
(二)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三)配合安装单位现场施工;
(四)配合办理用电变更手续。
五、自用
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
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
六、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安装自用
充电设施,或向购车人和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的,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分别记1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受理邮箱:bjwyjb@163.com。
七、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
充电设施应不破坏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
充电设施,应由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单位报告属地区县民防主管部门。
八、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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