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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纯电动物流车将优先享受路权 但需电子备案


  近日,深圳公安交通警察局发布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深圳对已自愿安装RFID、接入GPS数据等方式接受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辆进行分级管理,并可享受优惠通行政策,未安装RFID和接入GPS数据暂不享受优惠通行政策。
 
  一级管理。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新能源纯电动轻、微型货车,除周一至周五7时30分至21时禁止通行深南大道(深南/沿河立交至香梅路段)外,允许在深圳市其余道路行驶。
 
  二级管理。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不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轻、微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三级管理。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重、中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通告明确,申办车辆取得电子备案证明后,准予按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准予通行的路线通行。不申请电子备案或不予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按普通货车准予行驶的路线通行。
 
  关于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
 
  深公交(通)〔2018〕34号
 
  为鼓励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的发展使用,做好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工作,我局将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现通告如下:
 
  一、备案原则
 
  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采取自愿的原则。
 
  二、通行管理
 
  已自愿安装RFID、接入GPS数据等方式接受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辆进行分级管理,并可享受优惠通行政策,未安装RFID和接入GPS数据暂不享受优惠通行政策:
 
  (一)一级管理。
 
  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新能源纯电动轻、微型货车,除周一至周五7时30分至21时禁止通行深南大道(深南/沿河立交至香梅路段)外,允许在深圳市其余道路行驶。
 
  (二)二级管理。
 
  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不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轻、微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三)三级管理。
 
  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重、中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具体的优惠通行规定按照《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继续实施通行优惠政策的通告》[深公交(通)〔2017〕240号]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
 
  本规程所称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是指在深圳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燃料种类标明为“电”的微、轻、中及重型载货汽车。
 
  (二)申办材料。
 
  1.车辆行驶证;
 
  2.车辆列表(详见www.stc.gov.cn/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3.车主身份证明。车主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车主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将上述材料原件进行彩色扫描,根据《关于办理通行证材料的规范说明》(详见www.stc.gov.cn/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所述规则将扫描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填写“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列表.xls”。备齐材料后,可通过互联网邮箱pass@stc.gov.cn发送申请材料,或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办材料受理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联系申请人进行电子备案,备案完成后,将出具相关的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及时书面回复申请人。
 
  (四)办理要求。
 
  申办车辆取得电子备案证明后,准予按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准予通行的路线通行。不申请电子备案或不予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按普通货车准予行驶的路线通行。
 
  (五)备案证明有效期限。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出具的备案证明长期有效。
 
  四、备案升降机管理机制
 
  (一)降级管理。
 
  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及其驾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新能源车予以降一级管理: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次要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
 
  3.一年内有3次以上负有次要以上责任事故记录的,或有2次以上事故后不执行快撤规定被予以处罚的;
 
  4.同一车辆一年内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5.车辆驾驶员被记录有一次记6分以上重点违法行为的;
 
  6.因违法停车被一次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7.违规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8.一年内违反限行相关规定超过3次的;
 
  9.不按期参加审验的。
 
  (二)升级管理。
 
  黄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以及受到降级管理的其他电动物流车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书面申请提高一级管理。
 
  五、附则
 
  (一)本规程所称“年”为自然年,“以上”包含本数。
 
  (二)本规程自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施行,有效期6个月。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2月13

文章标签: 深圳 纯电动 物流车 路权